Emmaus

思高本

肋未紀 5

思高本
肋未紀

Cựu Ước

Tân Ước

Chương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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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若有人詛咒的誓言,能為所見所知的事作證而不肯聲明,就犯了罪,應負罪咎; 2或有人誤觸了什麼不潔之物,不論是不潔野獸的屍體,或是不潔家畜的屍體,或是不節昆蟲的屍體,而未發覺,以後發覺自己成為不潔的,因而有罪; 3或有人誤摸了人的不潔,任何能玷污人的不潔,而未發覺,以後發覺,就有了罪; 4或有人出言輕易發了誓,或懷惡意,或懷善意,人無論在什麼事上輕易發了誓,當時未發覺,而以後發覺自己在某些事上有了罪; 5那麼幾時他發覺在上述某件事上有了罪,就該承認自己所犯的罪, 6為賠補所犯的罪,應由羊群中取一隻母羊或綿羊,或山羊,獻給上主作贖罪祭,司祭應為他的罪行贖罪禮。 7如果他的財力不足辦一隻羊,為賠補所犯的罪,應獻給上主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:一隻做為贖罪祭,一隻做為全燔祭。 8將牠們交給司祭;司祭應先奉獻那作贖罪祭的一隻,掐住脖子扭斷牠的頭,卻不可分離; 9然後取些贖罪祭犧牲的血,灑在祭壇壁上,其餘的血都擠在祭檀腳旁:這是贖罪祭。 10至於第二隻:照全燔祭的儀式獻作全墦祭。司祭這樣為他所犯的罪行贖罪禮,他方可獲得罪赦。 11如果他的財力連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也不能備辦,為賠補所犯的罪,應獻十分之一「厄法」細麵,作贖罪祭祭品,上面不可倒油,也不可放乳香,因為是贖罪祭。 12將祭品交給司祭,司祭就取出一把麵,放在祭壇上與獻給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燒,為獲得記念:這是贖罪祭。 13司祭這樣為他所犯的罪過行贖罪禮,他方可獲得罪赦。剩下的,如素祭一樣,應歸於司祭。」贖過祭祭儀。 14上主訓示梅瑟說:「 15若有人有了過犯,不慎冒犯了上主的聖物,為賠補自己的過失,應從羊群中取一隻無瑕的公綿羊,依照你的估價,按聖所的幣制折合銀子,獻與上主作贖過祭。 16為賠償他對聖物所犯的過失,應還另加五分之一,交給司祭。司祭應用贖過祭的公綿羊為他行贖罪禮,他方可獲得罪赦。 17若有人犯了罪,不慎做了上主戒命所不許做的事,有了過犯,應負罪債, 18他應照你的估價,從羊群中取一隻無瑕的公綿羊,交給司祭做贖過祭。司祭這樣為他不慎而誤犯的過失,替他行贖罪禮,他才可獲得罪赦: 19這是贖過祭,是他應向上主獻的贖過祭。」 20上主訓示梅瑟說: 21「若有人犯了罪,冒犯了上主,因為在寄託物上,或抵押品上,或劫略物上欺騙了自己的同胞,或剝削了自己的同胞, 22或對拾得的遺物,加以否認,或對常人慣犯的罪發了虛誓; 23如果他犯了這樣的罪,而自知有過,應歸還劫略所得,或撥削所得,或人寄存之物,或拾得的遺物, 24或以虛誓所佔奪的任何物件,應全部償還;此外還另加五分之一。他那一天認錯,那一天應歸還物主。 25為賠補自己的過犯,應照你的估價,從羊群裡取出一隻無瑕的公綿羊,交給司祭獻與上主作贖過祭。 26司祭應為他在上主面前為他行贖罪禮。不論他犯的是什麼過犯,他都可獲得罪赦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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